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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进口二手旧印刷机的沉重代价!!!


走私进口二手旧印刷机的沉重代价!!!

笔者在虎桥进口物流供应链从事二手机械一般贸易进口多年,具有丰富的二手设备进口经验,而在从事进口物流工作多年中,经常发现有很多企业及贸易商在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的选择类似:香港包柜包税、越南边境偷渡陆运、海路渔船运输等不同的走私方式,而由于进口二手印刷机是高货值的特种设备,国家及海关机构对此类商品往往是严格监管,一旦被查处,后果不堪设想,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下在我工作之余看到的一些走私二手旧印刷机的案例,希望能为有需要的客户提供参考:

案例1) 126日,重庆最大一宗走私印刷设备货物案一审宣判,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身兼两家公司法人代表的段陵及其所在公司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法院经审理后,判处段陵有期徒刑7年,判处富士重庆公司罚金703万元,判处四川富士公司罚金1280万。

  段陵是富士国际(重庆)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下称重庆富士)和四川富士铝业有限公司(下称四川富士公司)的法人代表。根据指控,20055月,重庆富士和段陵向重庆海关申报免税进口一套铝合金复合材料涂布生产线,实际却走私进口的是利优比牌对开单色胶印机等设备。偷逃应缴税额高达495万余元。20062月,重庆富士和段陵又采用同样方法,偷逃税款51万余元。另外,公诉机关还称,200412月,重庆富士和段陵就以进口外商投资设备索赔件的名义,免税进口了一条报关价为135万余瑞士法郎的瑞士产奥柏堡铝制防盗盖生产线。事后,该公司和段陵以800万元的价格卖给绍兴富士国际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偷逃应缴税额达234万余元。

  另据公诉机关指控,200412月,四川富士和段陵向重庆海关申报免税进口两套铝板卷筒涂布印刷生产线,而走私进口的是一台东芝牌八色商业卷筒轮转胶印机等设备,偷逃的应缴税额363万余元。公诉机关还查明,从200312月到20085月,四川富士还采用伪报品名、夹藏、藏代等手段,走私进口旧印刷机器设备,偷逃应缴税款达1059万余元。 

  段陵作为上述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共偷逃应缴税额2204万余元。

  2008104日,段陵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126日,该案在重庆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两公司以及段陵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处段陵有期徒刑7年,判处重庆富士公司罚金703万元,判处四川富士公司罚金1280万。


案例2 近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天津海关缉私局破获的天津某印刷公司、台湾金正丰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走私二手印刷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天津某公司及金正丰公司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和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王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553400元被依法没收;查获旧印刷机六台拍卖所得款项人民币390万元亦被依法没收。

  200411月,天津海关缉私局情报处获悉,天津某公司在进口二手印刷机的过程中,存在有低报进口数量,夹带走私的重大嫌疑。天津海关遂于2004113日决定对此案立案侦查,发现其在港的一批货物中,申报数量为1台,夹藏二手印刷机3台,而申报进口的设备也存在低报价格偷漏关税的嫌疑。天津海关对涉案私货及时进行了扣押,随后又派员先后奔赴广东、福建等地调取大量证据,并在黄埔海关缉私局太平分局的协助下在广东东莞成功地抓获了本案的重要犯罪嫌疑人陈某。

据记者了解,此案有以下特点:
一是案值较大,犯罪嫌疑人多次走私进口印刷机12台,案值881余万元,偷漏税156余万元,该天津公司200337月间还擅自转让海关减免税项下进口的印刷机3台价值人民币285万余元,偷漏税89余万元,案值合计1066余万元,偷漏税254余万元。

二是犯罪时间历时较长,自2003年擅自倒卖减免税设备,到2004年多次夹藏走私立时18个月,且多个犯罪嫌疑人已形成较为隐秘、固定的走私环节。

三是走私手法呈多样性,犯罪嫌疑人为掩盖其犯罪手法,采用了多种手法进行走私,既有低报价格,又有少报多进,还有擅自内销免税设备。

  此案的破获及判决严厉打击了天津口岸二手印刷机走私犯罪活动,彻底打掉了一个走私团伙,维护了天津口岸进出口正常秩序。

走私二手旧印刷机的刑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第十条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在不考虑从轻、减轻、从重等情节的前提下,如果定个人走私,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死刑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是单位走私,偷逃税250万以下3——10年,250万以上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